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时间:2013-08-06 10-21-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0 次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2、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故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脱密措施的义务主体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运用于所有员工。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如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其员工工资。双方约定采取脱密措施的,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措施。

       目前我国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两种,一种为法定竞业限制,一种为约定的竞业限制。前者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业务。法定竞业限制受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管理。后者即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员特别约定竞业限制,其也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企业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否则,就不能要求劳动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非诉讼律师能提供那些服务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1.对企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3.为企业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4.为企

  • 用“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合法吗?

    为了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员工更好地工作,也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现在很多单位都会采取末位淘汰制作为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采取末尾淘汰制,伴随而来的就会出现竞争以及失业,也因此引起很多员工的不满。那么末位淘汰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员工该如何应对呢?

  • 要买车的人得好好看看!购车合同十大陷阱你得注意!

    购车合同有哪些陷阱你知道吗?为什么原本是保障车主权益的购车、修车等相关合同,现在却有些让人感到头疼呢?我们不妨来看看汽车销售、维修合同中反映最突出的霸王条款,做到防患于未然。 陷阱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 在购买汽车时,车价是大部分消费者最关注

  • 关于聚众哄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

  •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那个方式好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亮起红灯时选择理性面对,或选择好聚好散的 协议离婚 方式和平解决,或采取剑拔弩张的诉讼离婚方式捍卫权益。 协议离婚无疑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只需要交纳一

  •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破产管理人 是《 破产法 》上的概念,是在 破产清算 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