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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工资支付10个细节,不看亏大了!
时间:2016-06-24 14-06-0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0 次
工资支付环节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极易发生争议的环节,作为HR,把握一些操作细节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是10个操作要点: 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

工资支付环节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极易发生争议的环节,作为HR,把握一些操作细节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是10个操作要点:

 

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而非延后支付

实践中有些单位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延后支付工资,这属违法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每月从工资中扣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银行代发工资的仍建议有员工签名的支付凭据(如工资条)

从法律风险角度考虑,即使银行代发工资,我仍建议有员工签名的支付凭据(如工资条),可以避免一些争议,这是实践经验。

 

五、建议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虽然加班审批制度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加班费争议,但从实践看,有其效果。比如,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六、劳动合同中合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约定,目前应该是多数地区都支持,但需注意:个别地区不支持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七、工资条中建议列明加班工时、加班费数额并由员工签收

这个非常有必要,经验之谈,碰到加班费争议案件,如果用人单位证据有瑕疵,你就知道这样做的作用了。

 

八、考勤记录建议按月统计由员工签名确认并妥善保存

实践中多数企业均采用电子考勤方式,虽然快捷简单,但也存在举证方面的问题,员工手动确认虽然麻烦,但能够避免风险。

 

九、特殊情况报批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行政许可,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但未经行政许可的,实践中一般仍作为标准工时制处理。

 

十、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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