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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股份律师 股权激励办法
时间:2013-09-14 19-43-3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3 次
为了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双赢,特制定股权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的形式 为充分体现员工的能力和贡献的价值并给予

为了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双赢,特制定股权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的形式

为充分体现员工的能力和贡献的价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回报,公司决定实行虚拟股权,即分红受益权,符合条件的员工凭借公司无偿给予的虚拟股权,可以参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股权激励的内容

股权享有者不具有实有股权的所有权、表决权和处分权,同时也避免了实有股权的出资风险,其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一)股权享有者的权利

1、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权利;

2、将分红现金用于购买公司实有股权的请求权利;

3、了解与分红受益有关的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

4、对公司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

5、参与公司年度分红获得现金的权利。

(二)股权享有者的义务

1、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以主人翁精神关心公司利益,增收节支,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4、勤勉工作,勤奋学习,与公司同步成长;

5、保持优良作风、良好业绩和先进榜样;

6、保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商业机密。

 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

(一)A类对象:具有一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心员工(企划总监、营销总监、美容总监、设计总监);

(二)B类对象:具有二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担任店長(含)以上中层管理职务(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助理、店长)或具有专业技能、技术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美容技术主理、四星级美容师、首席设计师、高级培训专员、高级企划、四星级导购);

(三)C类对象:具有四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并两次获得“十佳员工”荣誉称号的优秀员工。

 获得股权的资格条件

(一)德:对公司高度忠诚、敬业爱岗,无损人利己行为;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突出,有一定的创造性;

(三)勤:任劳任怨,勤勉务实;

(四)绩: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在本职工作上有重大贡献;

(五)本人自愿接受股权以及分红受益奖励。

 获得股权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格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资格核定: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核定;

(四)股权确认: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并签发股权证书。

 股权的持有数量标准

(一)职位股:每年年初,以职位确定股权的基数,如下表:

对象类别

A

B

C

职位

层次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

骨干员工

优秀

员工

股权数量(份)

5000~8000

1500~4000

1000

(二)绩效股:公司对股权享有者实行目标管理,采取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的方式决定是否追加和追加多少绩效股。

1、每年年初,公司预先确定股权享有者中达到优秀、良好绩效等级的比例,分别为同级股权享有者总人数的20%和30%。

2、每年年末,对考核后的绩效等级为优秀、良好的股权享有者,按照本人职位股基数的50%、20%分别增加股权数量;

3、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可不受第二款规定的增股比例限制。

(三)工龄股: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按照每年100股的标准增加股权数量。

(四)上述三类股权的累加,为该股权享有者的当年股权数额。

 股权的持有数量变动

(一)职位变动,股权的基数随之调整,但职位变动时间到年终考核不足三个月者,按照原来的股权数额计算;

(二)股权享有者离职(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合同终止、解约和死亡)时,股权自动消失,不够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实际剩余时间,按比例折算,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

(三)股权享有者违反公司《奖惩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警告处分情节的,公司有权对其暂停当年分红兑现,待符合整改要求时再予兑现;构成降级、免职和待岗处分情节的,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受益权,视其以后工作表现,再行调整。

 股权的性质转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职业发展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享有者实行股权性质转化。

(一)股权的性质转化条件:

1、本办法实施后,股权享有者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公司提出且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本人自愿;

3、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员工不受第一款条件的限制。

(二)股权的性质转化形式

1、经股权享有者申请,可以出资购买个人持有的不低于50%的股权,转换为实有股权,公司对于购股价格给予不高于实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现值的9折优惠,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

2、经公司批准,将个人持有的股权转换为职位干股,职位干股实行职在股在的原则,持有者具有表决权、分红权和离职折现权,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折算为现金赠与本人,股权价格为离职时最近的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的50%。      

 股权分红办法

(一)建立分红基金

1、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在制定经营目标的同时,按照经营目标的计划完成程度(超额、完成和未完成),分三段(高、中、低)确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分红基金的比例,若因不可抗力影响经营目标的实现时,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可以调整提取分红基金的比例;

2、公司建立分红基金帐户,每月按计划预先提取;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

(二)确定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

1、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公司公布股权享有者名单和其持有的股权数量;

2、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公司对股权享有者进行年终考核,综合其职位、绩效和工龄情况,计算其实际参与分红的股权数量;

3、加总所有股权享有者实际参与分红的股权数量,得出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

(三)确定参与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见模拟演示表)

公司本着调剂丰歉、平衡收入的原则,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原则。

1、将当年分红基金的85%用于当年分红兑现;

2、将当年分红基金的15%结转下年,累加到下年提取的分红基金;

3、每年按照分红兑现:结转下年=85%:15%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基金。

 

 

确定参与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模拟演示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当年分红基金

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

结转下年的分红基金

当年分红基金+上年结转的分红基金

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

结转下年的分红基金

当年分红基金+上年结转的分红基金

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

结转下年的分红基金

10

8.5

1.5

13.5 1.5

12.75

2.25

8 2.25

8.7125

1.5375

 

(四)确定每股现金价值

将分红基金的85%除以实际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得出每股现金价值。

(五)确定股权享有者的当年分红现金(见模拟演示表)

1、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股权享有者持有的股权数量,得到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

2、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的80%当年兑现;

3、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的20%结转下年,计入个人分红帐户,由公司代管,享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4、每年按照当年兑现:结转下年=80%:20%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

5、股权享有者正常离职时,以离职结算日为截至日,一次结清个人分红帐户的本息。若属于非正常离职,则视情况给予减少和取消个人分红帐户的本息。

 

确定股权享有者的当年分红现金模拟演示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当年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

当年兑现的分红所得

结转下年的分红所得

当年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上年结转的分红所得

当年兑现的分红所得

结转下年的分红所得

当年个人分红应得的现金总额+上年结转的分红所得

当年兑现的分红所得

结转下年的分红所得

0.5

0.4

0.1

0.6 0.1

0.56

0.14

0.4 0.14

0.432

0.108

 

(六)兑现股权享有者的分红所得

将当年股权享有者的实际分红所得转入个人帐户,予以兑现。

 股权激励的管理组织

(一)股权激励的领导机构为薪酬考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董事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会成员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其相关的职责如下:

1、对享受股权的员工的资格审定;

2、对员工享受股权的股权数量的审定;

3、决定分红基金的提取比例;

4、决定股权享有者的股权性质转换比例和价格;

5、决定股权享有者的股权变动;

6、裁决员工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争议事件。

(二)股权激励的办事机构为人力资源部门,其相关的职责如下:

1、受理员工提交的享受股权的申请;

2、对享受股权的员工的资格初审;

3、制作和发放股权证书;

4、会同财务部计算和兑现股权享有者的分红所得;

5、办理股权享有者的股权变动登记;

6、受理员工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争议事件。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生效。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定义

(一)公司:指YT国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二)股权:除特别指出的实有股权和职位干股外,统指虚拟股权。

(三)劳动合同:指YT国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所属员工签订的明确用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协议。

(四)长期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每年:指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29日。

(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正常离职: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用人双方劳动关系的条款,符合离职条件,并履行了必要的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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