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时间:2014-04-03 16-00-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2 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属于 抢劫 罪法定加重构成情节,抢劫地点的特殊性共同决定了二者异于一般抢劫的较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直接导致刑罚配置量的增加。鉴于上述共性特征,大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构成情节,抢劫地点的特殊性共同决定了二者异于一般抢劫的较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直接导致刑罚配置量的增加。鉴于上述共性特征,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理应遵循与“入户抢劫”相同的原则,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应当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基于对上述特点的理解,有论者进一步指出,拦截正在运行的单位班车、郊游的校车进而实施抢劫的,也应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在公共交通工具的起点站或终点站实施抢劫的,则不宜认定。

另有人认为,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除了应当具备上述特点以外,还应同时具备公然性特征,即公然藐视众多人的存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因此,对于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对人体并无实际危害的轻微麻醉方法,致使被害人一时性地产生意识障碍,陷入难以事实上支配自己财物的状态,乘机取走其少量财物的抢劫行为,尽管地点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其行为不符合公然性特征,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不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官在量刑时不必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涵义,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刑法的规定适当作出合目的性的限制解释。否则,如果按照情节加重犯处理则会出现明显的罪刑失当现象,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对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犯罪,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有人提出,对于这种观念上的竞合现象,最好应该明确“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原则,以消除歧义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文明上网,也是一种理性

    前后梳理了一下雷洋事件的网络舆情,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警察永远玩不过网民。为什么呢? (一)你给他讲法律,他给你讲阶级。 一些人除了站队还是站队,是非观念完全是看站在哪个队伍,雷洋作为国资委的下属中层领导,是否能代表中产阶级暂且不提,但有些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

  • 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是否有效

    钟某与丈夫罗某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两人曾就离婚、孩子抚养、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两人离婚,孩子由钟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钟某所有,罗某在协议上签了字

  • 听律师说打官司的重要规则,你一定要清楚...

    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的完善,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家对打官司可以说不再陌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讼诉中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不了解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庭审程序,而对诉讼过程以及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进而产生了草根打官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

  • 2012年天津防暑降温费为每月106元

    从6月起,天津市企业应视工种、工作环境情况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最新调整的防暑降温费为每月106元。 防暑降温费每月涨10元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2011年 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标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