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职务
诈骗犯罪如何处罚
时间:2014-04-04 08-34-1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3 次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产假与年假不能兼得?

    2012年9月,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打字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刘某工资为1800元/月。到该公司工作前,刘某在A公司工作了9年。2014年8月,因合同期满,公司依法终止了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此时,刘某向公司提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 墙皮脱落砸伤人追责要看房归属

    2012年12月30日下午,市民王先生下班回家,经过小区内的一所幼儿园,被从天而降的一块大石灰块砸中了脑袋,当时血流不止。王先生立即去医院包扎治疗,花去500多元。后经王先生了解,从天而降的石灰块来源于幼儿园的外墙壁。他认为幼儿园没有做好修缮工作,导

  • 天津开发区合伙人投资协议书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

  •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的两个问题

    取保候审 与自首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却遇到了两类 犯罪 人因 取保候审 而影响自首认定的疑难案件: 一是犯罪人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被公安机关抓

  • 交通事故案件损失金额及范围如何核实

    (一)医疗费用 需核实的问题: 1、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死)者,伤者现在何处,接受何种治疗?死者死前有无在何处接受过何种急救治疗? 2、伤者目前是否需要护理、误工、加

  • 与出租车相撞,是否要赔营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