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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与发票型号不符 消费者可否索赔偿?
时间:2016-03-11 15-22-0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1 次
2015年11月份,市民严女士在某超市花费598元购买了一台品牌微波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将在一周内通知消费者取货。一周以后,严女士并没有收到商家的取货通知,经过询问,对方表示货还没收到,还要继续等待。 几天后严女士提货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微波炉与发票
  2015年11月份,市民严女士在某超市花费598元购买了一台品牌微波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将在一周内通知消费者取货。一周以后,严女士并没有收到商家的取货通知,经过询问,对方表示货还没收到,还要继续等待。
  几天后严女士提货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微波炉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符,价格明显低于预定型号,严女士认为超市销售有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3倍赔偿。超市对此表示拒绝。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在本案中,超市交付严女士的微波炉型号确实与发票标注的不符,实际上超市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超市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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