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产分割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时间:2014-03-30 10-45-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3 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 房屋 ,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 房屋 ,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 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7〕4号 各

  •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在着的误区

    现在企业中,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例是很低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企业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认识存在着许多误区。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常年法律顾问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 业主们注意了,什么情况下不交物业费法院才能支持?

    导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但相关法律文件同时规定,基于正当理由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因此何为正当理由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物业费纠纷的关键。本文围绕此话题,整理了相关法、案、观点,为统一司法

  • 夫妻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如何认定

    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

  • 当事人对检验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服的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