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时间:2017-01-02 20-08-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0 次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员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有效吗?

    近日,收到很多咨询,用人单位要求签订自愿末位淘汰军令状,问这种军令状是否有效?如下: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合法有效吗? 末位淘汰指的是工作单位根据自身总体目的和具体岗位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为标

  • 天津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车辆挂靠公司协议如何写

    甲方:XX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 吨位: 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

  •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 房屋 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 房屋 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

  • 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

  • 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醉驾入刑 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呢?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