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信托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案件等新类型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 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及滨海科技园的民商事案件; 5、民事审判庭可根据经验总结及工作指导需要,每年自审判区对口业务庭选取部分案件进行审理,选取案件的数量、比例、类型及方式,由院机关民事审判庭与审判区对口业务庭协商确定。 (二)刑事案件 1、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2、单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犯罪地在滨海新区及宁河县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行政案件 除非诉行政审查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1、院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保全等相关裁定书和支付令的执行; 2、院机关受理区域内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3、本院辖区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5、上级法院直接指定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五)本院辖区内的其他案件 1、国家赔偿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检察建议案件; 3、申诉审查、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 4、其他应由院机关审理的案件。 二、各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 各审判区在保持原区域受理范围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经济功能区的案件受理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塘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海洋高新区; (2)临港经济区; (3)中心商务区; (4)天津港九港区; (5)塘沽新港地区。 (二)汉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滨海旅游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 (3)中心渔港经济区。 (三)功能区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南港工业区; (2)轻纺经济区; (3)北塘经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