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清欠
民间借贷案件中收据或借条的与未与事实相符
时间:2014-12-24 12-21-2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0 次
收据或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载明收到一定数额借款的凭证。在证据种类上,其属于书证范畴,即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因书证多为反映特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的直接载体,故当书证处于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的情况下,便可作为认

 

  收据或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载明收到一定数额借款的凭证。在证据种类上,其属于书证范畴,即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因书证多为反映特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的直接载体,故当书证处于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的情况下,便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关于书证的证明力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根据该条规定,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书证应该是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通常情况下,如果出借方提供了收据、借条等书证原件,借款人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确认收据、借条等证据原件的证明力,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且借款已实际交付。
  但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发生情况非常复杂,特别是在融资性借贷(或称为资本借贷)越来越多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名实不符的现象更加严重。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而是通过收据、借条确认各种形式的欠债。如男女双方谈恋爱分手后,一方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而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借条;又如,在赌博活动中,赌赢的一方为使赌债合法化,往往让赌输的一方出具收据或借条。(2)一方当事人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与对方当事人串通,通过伪造收据、借条,形成虚假诉讼。目前,在杭州地区已经查处的虚假诉讼中,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3)当事人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但出于出借人的强势地位、借款人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借款人在未收取借款的情况下先出具了收据、借条,但出借人随后并没有交付借款。(4)出借人为使高额利息合法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借条,确认双方借款所产生的尚未支付的高额利息。
  从上述各种借贷情形来看,收据或借条的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未必相符。而在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借款方)会作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另外,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手拉手”主动要求法院调解,双方之间并无明显的实质性利益对抗。对此,如何“拨开云雾见天日”,尽量去发现客观真实,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难题。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注意!来自公安部的消息,关系到每个人的账户安全!

    身份证的重要性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一人一张身份证,特别是出门在外,住宿、乘车都得用!如果身份证不慎丢失,就算及时补办,你知道它的潜在后果会有多严重吗? 案例一:信用卡欠债2.4万 2016年7月,福建的阮先生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称是交通银行法务部

  • 发起人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公司筹建组 [X1] (注:筹建组的公司发起人的主要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为以发起形式设立##

  • 遇到渣男渣女婚内出轨怎么办?

    01 第一式 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物或房产 配偶可追回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酒后驾车处罚翻倍 一次扣12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据介绍,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 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

  • 看完,你就知道为什么要找律师了!

    此时的你是不是还在纠结要不要请律师,读完本文你就知道那点律师费真不是事。 举个案例:2012年4月12日甲向乙出具借条:今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年息24%,定于2012年10月12日还本付息。,当天乙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甲方100万元。至今甲方未还本付息。 如果你是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