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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到底需要注意什么呢?
时间:2020-08-30 12-46-2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9 次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因生意周转急需10万元应急,甲将10万元现金借给乙。乙当即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后乙并未按时还钱。甲踌躇再三,开口索要,没想到乙竟说甲没有实际给付,并要求返还借条。 根据举证规则,甲作为出借人必须对钱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因生意周转急需10万元应急,甲将10万元现金借给乙。乙当即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后乙并未按时还钱。甲踌躇再三,开口索要,没想到乙竟说甲没有实际给付,并要求返还借条。

 

根据举证规则,甲作为出借人必须对钱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可是给钱时只有甲乙两人,并无他人在场,10万元也不是从银行取的,而是朋友送的结婚礼金。几经周折,甲提供了婚宴合同、发票、自行制作的礼金账册、婚宴照片并申请参加婚宴的两位朋友出庭作证,证明了钱款来源。合议庭结合乙在借条中确认收到借款的情节,最终判令乙归还甲10万元借款。

 

富兰克林曾说,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

 

甲虽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我想他心里应该没有太多喜悦,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并未得到真诚的回报。乙心里可能也不是滋味,毕竟像甲这么信任他的朋友又少了一个。

 

甲的经历也提醒我们出借资金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以免举证困难,增加诉讼风险。

 

02

 

 

没有借条说不清

 

 

 

 

 

丙丁系表兄弟,感情一直不错,平时经常彼此垫付资金、临时拆借,偶尔还会共同投资,双方的经济往来非常频繁,后来却因为一笔10万元的转账闹到了法院。

 

丙称因为关系密切,平时互相拆借资金,都没有出具借条。丁则辩称这笔转账是丙支付的投资分红。

 

经审理,两人确实以丙的名义共同投资了KTV,丙收到利润分红后会不定期地按照出资比例转款给丁,但因双方都没有记账的习惯,且经济往来实在太多,故无法明确区分款项性质。

 

最终,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通过举证仍不能排除涉案款项是其他经济往来可能的情况下,因丙未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故其关于借贷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案子虽然结了,其实我心里并不能100%确定这10万元到底是不是借款。但我可以确定,两人的关系因为10万元以及法庭上的罗生门,再也回不去了,契友就此变仇敌。有人认为亲朋之间写借条、建账册太伤感情,其实不然,“亲兄弟明算账”才是长久的相处之道。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双方最好签署书面凭据,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标准等,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03

 

 

专业放贷不靠谱

 

 

 

 

 

某日,戊接到一通电话广告,称通过A公司对外放贷,一年会有20%的利息收益,并承诺负责催收,保障安全。因对方承诺的利息实在诱人,戊就用5万元试了试水,按时收回本息后,觉得这种理财方式不仅省心,收益还高,于是越投越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戊找到A公司,A公司却说他们只是中介,对方不还款他们也没办法。无奈之下,戊先后十余次诉至法院讨要借款,虽历经波折,最后法院都判决对方还本付息。

 

可这回却因为他近两年在法院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太多,认定他是职业放贷人,驳回了他关于利息的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而戊通过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显然与此不同。根据《九民纪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属于职业放贷,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经济秩序,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

 

近年来,像戊一样被高收益诱惑,以对外放贷进行理财的人不在少数。事实上,这种方式很不靠谱。不仅不能获得高收益,还可能损失本金,即使通过诉讼拿回了本金,也付出了一定的时间、金钱成本。

 

放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进行理财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以免因一时贪心,得不偿失

 

04

 

 

借款用途很重要

 

 

 

 

己的邻居庚因为赌博输光了钱,找己借5万元翻本,并答应支付高额利息。己想到庚家境不错,即便输了也还得起,遂同意借款。事后因庚不还款,双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借款用于赌博,但是己认为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借款用途与己无关。

 

实则不然,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仍出借款项的,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己明知庚的借款用途违反法律仍出借资金,双方借贷合同无效,故其关于利息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因此,遇有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用途的,一定要说不,否则法律只能对你说不。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真假难辨的案件事实折射出的人性,却耐人寻味,其中的各种风险,更需要我们提前防范。

 

具体而言就是:

 

树立契约意识,签订书面借据明确相关事项;

注意保存证据,所有付款、催收过程均应留痕;

提高风险意识,面对高利诱惑保持清醒理智。

 

本文转载自“ 上海二中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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