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的一家村办小企业某劳保用厂(甲方)通过熟人关系争取到一份订货合同:为某市第三针织厂(乙方)生产价值13万元的劳保手套、围裙及劳保服装,交货时间是当年4月底前,货到付款。合同签字后,劳保厂收到针织厂2万元预付款。在其后两个月的时间里,甲方加班加点,完成了合同任务,如期发货。乙方在收货后,付不出货款。劳保厂这才发现,该针织厂因经营不善,产品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已处于半停产状态。数次前往讨债无果,甲方陷于困境,濒临破产。5月,劳保厂厂长龚某意外得知某公司(丙方)欠有针织厂11.2万元的货款未付,便同针织厂协商以乙方对丙方的债权换取乙方对甲方的债务,互不找补。得到针织厂的同意后,龚某前往某公司讨债,对方不予承认,遂发生争议。 本例是一个以债权低偿债务的纠纷案例。中心问题是劳保厂经针织厂同意后,是否与某公司结成了债的关系,某公司是否已成为劳保厂的债务人的问题。债的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债权债务可以因转让而发生移转。本案是原债权人(某针织厂)将其11.2万元货款的债权让与新债权人(某劳保用品厂),以抵还原债权人欠新债权人的11万元货款的逾期债务,属于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原则上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合同而发生效力。 (1)转让债权应有原债权人与第三人(新债权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 (2)原债权债务关系经国家机关许可的,债权转让也应经原国家机关许可。 (3)债权转让一般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而债权人负有向债务人通报转让事宜的义务。如有价证券的转让只需通过背书的方式即可。 (4)法律规定或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特定身份的债权、特殊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债权、合同规定不得转移的债权等。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有债权转与需经债务人同意的规定(这一规定已同布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因而债权转让与(或移转)合同只能从通知债务人,为债务人所接受(不表异议)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若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对债权转让与合同有异议,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若债务人接受债权转让,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清偿债务,原债权人的债权消灭。 上例中,债务人(某公司、丙方)对债权在原债务人(针织厂、乙方)与新债权人(劳保厂、甲方)之间的转让有异议,因此,甲方的债权对象应视为仍是乙方,而不是丙方。劳保厂仍然应该向针织厂讨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