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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报酬
时间:2013-03-16 13-45-1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306 次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方某2009年6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自己系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职工,1983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5月退休。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方某2009年6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自己系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职工,1983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5月退休。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应有15天带薪年休假,但2008年、2009年公司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辩称:方某在退休前,单位已一次性安排其休假60天,并在考勤上按出勤记录,实际是跨年度安排方某休年假,不应再支付年休假工资。
    二、查明事实:
    1983年5月申请人方某进入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工作,2009年5月31日从该公司退休。2008年该公司未安排方某休过年休假,也未就跨年度休假问题征求其意见,未支付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公司已支付方某在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安排方某休假,一直到2009年5月31日其正式退休,共计60天。
    三、处理结果:
    2008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20年,符合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带薪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被申请人并未征求其意见,申请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故被申请人还应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收入的200%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于2009年5月31日退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办法计算,申请人2009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6天。2009年4月1日至5月30日,被申请人已安排申请人带薪休假且天数超过6天,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安排申请人休了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跨年度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年休假天数折算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据此可知,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休完,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需要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且只能跨1个年度,同时必须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在2008年休年休假,对跨年度休假也未征求其意见,故被申请人即使安排了申请人2009年休假60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2008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而应支付的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只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职工日工资的200%即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我们可以折算出某甲2009年应休年休假6天。
    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单位虽然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但安排跨年度休假不具有任意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劳动者同意,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本案中企业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做法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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