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休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退休
时间:2012-03-15 20-36-1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92 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应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明于当月20日之前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分中心接到资料后,对其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月的25日之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人员本人平均点工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等书面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并凭上述书面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退休审批。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在受理之月的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审批中如需查阅本人档案的,应向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档通知,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送交。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其养老金由分中心按规定直接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应当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按有关规定为其申办提前退休资格确认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上述正常退休的规定办理。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国定居的,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户口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失业人员继承人申领资格及出国定居人员的申领资格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予以确认。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流动到外省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或按规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遇前述规定的情况时,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或公司)提出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或公司)负责为失业人员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劳办〔2001〕240号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一文读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 我觉得非这句莫属: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

  • 民事起诉状(腾退房屋)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100号 被告: 天津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南开二纬路22号 电话办: ◇公室27350562 ◇立案庭27355780 ◇接待室27355780 ◇会计室27351579 ◇政工科27353429 ◇民一庭27352218 ◇民二庭27352218 ◇刑庭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6〕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