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如何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9-12 12-08-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5 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当用这个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时,能得出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此外,录用条件必须经过“公示”,即劳动者事先知道这个录用条件,否则劳动者就会以不知道有“录用条件”为由提出抗议。关于“录用条件”的制定与公示,在前面已经述及。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是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关于证据,在实践中更多是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管理。对于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注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下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
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口头试用期约定无效。此外,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超出这个法定的最长时间,即为“试用期满”,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出对试用期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要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处试用期的员工,

  • 几种常见虚假的离婚诉讼表现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在虚假诉讼离婚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

  • 定金、押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五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

  • 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

  • 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

    塘沽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等。 延长试用期的风险有二: 其一,如果原试用

  •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收问题

    【问题】 离婚 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房屋份额款50万元,对于此50万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