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时间:2013-08-06 11-12-4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4 次
罗某是某饮用水公司销售部员工,3年前大学毕业后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后,罗某在销售部门一直负责客户名单。合同到期后,罗某离开了

  罗某是某饮用水公司销售部员工,3年前大学毕业后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后,罗某在销售部门一直负责客户名单。合同到期后,罗某离开了该饮用水公司,到了同地区的另一家饮料有限公司,并将饮用水公司的客户名单带到了饮料公司,然后与这些客户联系,压低报价,将原来的客户挖过来,给饮用水公司造成了不少的损失。饮用水公司在一次行业展销会中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生气,立即将饮料公司及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经营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罗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了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饮料公司明知罗某行为违法,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罗某及饮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虽然一审法院将赔偿金额由原告诉求的50万元降为5万元,但此判决仍将饮料公司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饮料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引用水公司的客户名单仅仅是一般的商业信息,并且其未采取保密措施,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不应获得法律的保护,故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此外,这些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还需要企业自己是否事先采取保密措施。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强奸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一)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 强奸 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

  •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

    刑法中运输 毒品 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 毒品 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 毒品

  • 离婚的八个误区

    1 不怕不同意,起诉就要离? 有人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也应自由。所以,即使对方不同意,只要诉讼到法院,也能很快离婚。离婚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诉讼程序是复杂的。基于婚姻法对离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的严格限定

  • 个体工商户业主死亡后,商户是否具有被告主体

    案情: 2008 年 2 月 24 日 ,分宜县某银行与甘某设立的某涂料厂签订一份中长期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人民币 280 万元,借款用途为扩大生产规模,借款期限为

  • 塘沽法律咨询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电话:◇26011811 /26011856 地址:黄纬路11号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