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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认定
时间:2013-06-29 12-04-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5 次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 包庇 毒品 犯罪 分子的 犯罪 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 毒品 犯罪 分子所进行的 毒品 犯罪 情节轻微, 毒品 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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