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房屋产权、房龄等时,与真实情况不相符……”随着2009年年末二手房交易税的优惠临近,不少二手房买家开始向媒体反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欺诈。 市民关先生想买套二手房,日前看中一套房后,与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意向金1000元,意向书中注明该套房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但关先生见到房产证时却发现建筑面积少了近5平方米。关先生放弃购买意向,中介以其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意向金。 而市民林先生于与某房产中介就购买市区发电厂附近某套房签订意向书,协议约定林先生愿以31万5千元的价格购买此房,意向书有效期为7天。此后,中介告诉林先生房东希望再多出一万元购房款,林先生说想和房东当面谈谈。但第二天该房屋便卖给别人了。林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遭到拒绝。林先生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张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应如实提供房源信息,房子有何缺陷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一定要对口头承诺加以文字表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 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有购买二手房意向的市民:购房时尽量选择信誉好、有资质、规模大的中介公司。不少中介为防止客源流失采取了很多方法,交意向金就是其中之一。但意向金只是委托预付款性质,中介未促成交易,意向金转变成定金之前,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此时的意向金应全额退回,而不是作为委托中介的委托费用予以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