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按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约定的保修期。因此,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最低保修期是按功能要求分为上述几种期限的。 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13802001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