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100号 被告:天津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12.5万元。 现《房屋租赁合同》业已期满,被告拒绝腾房,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