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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时间:2013-03-16 15-20-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0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未与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因而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经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为2009年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再到岗工作。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是劳动者的权利,双方的其它纠纷并不以此为前提,故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裁决被申请人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各种手续和证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结束后,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相应附随义务,以协助对方工作。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产物品资料的义务,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因更换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或者重新就业所必需的材料。实践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以上手续,会影响到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重新就业。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做了十五日的时间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其他纠纷,应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也不允许通过扣押劳动者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等来限制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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