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丁方:
########公司筹建组 [X1] (注:筹建组的公司发起人的主要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为以发起形式设立########公司,甲方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与负责办理设立公司具体程序的由部分发起人组成的乙方,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出资方式为全部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出资。 二、########公司发起人类型为自然人及法人。 三、甲方同意以每股 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公司 万股的股权,占注册总资本的 %,总计人民币 万元。甲方首期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剩余部分认购资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乙方:丙方:丁方:########公司筹建组 四、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出资权,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负责公司的筹建及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未履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办理完成公司在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等法律手续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协议终止后 30日之内返还甲方已经缴纳的资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甲方利息,利息自甲方实际缴纳首期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首期支付金额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执行,剩余款项的甲方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甲方承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甲方逾期支付首期认购资金,乙方不行使单方终止本协议权利的,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的出资份额按其实际支付并到帐的出资额重新计算,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认甲方对公司股份。对于甲方依照协议规定尚未出资的股权份额,乙方有权选择其他投资人作为发起人以补充甲方放弃的出资,新的其他投资人认购的股份按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不考虑因甲方自动放弃出资权而出现的出资时间因素。 六、甲乙双方及其他发起人为认购公司股份所缴纳的资金,应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专人设立密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保证该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及其他发起人的出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折、存单)统一由乙方保管,待履行设立公司必备的验资手续时,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甲方应配合验资机构完成资金到帐及验资工作。 七、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协调组织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及完成与成立公司有关的其他法律手续。 八、甲乙双方中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中各个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公司依法成立的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未能依法成立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十一、本协议与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工商部门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二、本协议于天津市签订,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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