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场地进行汽车接卸、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位置:乙方租用甲方位于 堆场 07B 至10B 范围内(位置图见附件)约30000 平米的场地(以下简称场地)。 用途:乙方用于开展汽车仓储业务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货源,以自运的方式运抵乙方指定的场地。 2、甲方负责对其派驻乙方场地的工作人员、设备、租用场地以及场地内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3、甲方按约定向乙方交付汽车存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4、甲方车辆的丢失、盗抢、损坏等保安工作,由甲方负责。 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场地。 6. 双方另外签订安全协议界定双方的责任。
三、场地管理和使用 1、甲方于每月月底以书面形式预报次月汽车的进库计划,乙方按照货场情况及接卸能力给予合理的安排。
四、其他 1、电源及用电:乙方为甲方现场用电提供电源,电费由甲方担负;甲方夜间作业需开启高杆灯进行照明时,通知乙方进行开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电费。电费标准按照集团电力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费用标准及结算 1、堆存费:12 元/辆/天(堆存车辆都为小型车辆,例如:轿车、SUV)每次进场车辆堆存费以第一辆汽车进场时间计时。 2、每票货物出库后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费用清单为付费依据,于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费用(不受第三方结算费用的影响)。2009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仓储费用在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 3、场地内最后一批车辆清空前 ,收费方式按照现结的方式执行。
六、货物留置 甲方应按约定付给乙方堆存费用,乙方按约定交付货物;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付给乙方作业费用,乙方可对甲方货物行使留置权,并按法律规定处置货物。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讼 ,并适用中国法律。 九、合同时效 本合同执行时间为2009年11月 日至2010年11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20日内,双方商洽是否续期事宜。 十、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