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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法律风险
时间:2014-10-12 13-02-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2 次
律师认为,职业经理人的光鲜背后,同样也因为有职务之 便潜藏着不可小视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每一个职业经理人,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风险,做到严于律己以尽量预防和规避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职业经理人因为不适当的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律师认为,职业经理人的光鲜背后,同样也因为有职务之 便潜藏着不可小视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每一个职业经理人,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风险,做到严于律己以尽量预防和规避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职业经理人因为不适当的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以下简述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一,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我 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我 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 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 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上述几个罪名的共性都在于,犯罪行为多发于有一定职务便利的职业经理人中,许多职场人士或凭借职务之便蓄意为之,或对此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人发现并 受到法律追究,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实践中职业经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慎用手中的权力,严于律己,从而 让自己有一个持续健康成长的职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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