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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2-03-12 23-23-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6 次
公司交易的风险防范应尽量在订立合同之前完成,并落实于所签订的合同当中,该环节的风险防范是最有力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防范的具体方法包括: 首先,明确合同目的。

      公司交易的风险防范应尽量在订立合同之前完成,并落实于所签订的合同当中,该环节的风险防范是最有力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防范的具体方法包括:
     首先,明确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合同商务条款所要追求的目标,它直接影响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救济方式的选择,因此必须对合同目的的保障予以充分重视。如果公司想以一定的成本投入扩大生产能力,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目的,并在交易标的、对价、对象等条款中贯彻这一目的,如将交易标的明确为扩大生产能力所需的特定规格和质量的设备,将交易对价确定为为购买特定的设备所愿支出的成本或价格,而将交易对象明确为愿意以该价格出售特定规格和质量之设备的卖方等,以确保合同所有条款的终极目标的实现。
      其次,了解合同主体,知己知彼。合同的效力与风险防范与主体息息相关,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要对候选者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其法律地位、资质水平、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资本金额、财务状况等,以降低风险、拟定适宜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方式。若交易对象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委托授权或超越授权、不具备相应资质等,很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交易对象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或其过往的交易信用记录不佳,则很难保证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致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交易对象的资本不雄厚、财务状况混乱,则要求交易对象就违约事项承担责任时会遭遇执行困难,致使公司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获偿。如果在进行交易前发现交易对象在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责任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则应即刻取消交易计划,避免日后遭受损失;如果认为其在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责任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但仍有可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作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如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第三人保证、交付保证金等,以免合同目的落空。此外,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及防范自己违约的风险,还要了解自身的情况,仍是上述的例子,了解自己的现金流及负债状况,确定对自己最佳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要对履行期限内可能对履约能力产生影响的各种情况进行合理预计,按照自己遭受各种合理预计的影响后的履约能力约定履约方式和期限,如果不能,则尽力针对将各种预计因素设置免责条款、解除条件,以降低因自己无法如约履行义务所遭受的索赔风险。
    第三,准确把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公司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之又慎,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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