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折价,即抵押双方协商以一定的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变卖转让抵押物的,最低价格应当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认可。 (4)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特别提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上述方法实现抵押权;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押物折价清偿的条件 (1)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物折价清偿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3)抵押物折价公平合理,不得损害顺位在后抵押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 协议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应当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主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变卖抵押物; (3)抵押物的变卖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 (4)买受人是否受其他顺位在后的和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追索。 5、优先购买权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 (2)抵押前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前,应当书面征询前款所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p#副标题#e# 6、价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处分抵押商品房的费用; (2)处分抵押商品房应缴纳的税费; (3)当于应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4)应支付的建造该商品房的工程欠款; (5)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6)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抵押所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 同一商品房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受偿。 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者各自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 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 1、抵押权的中止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2、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由于下列情况消灭: (1)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2)因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债务而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债权人应及时将由其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