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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时间:2013-05-30 23-18-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7 次
《试点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条,从商业保理定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支持鼓励政策、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试

   《试点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八条,从商业保理定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支持鼓励政策、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协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试点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规范目前本市商业保理业发展过程中准入门槛、监管部门、融资渠道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促进天津市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商贸信用服务和融资体系,促进商贸流通进一步发展;主动引导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有效实施政府和社会对商业保理的必要监管。

  (二)《试点办法》明确了商业保理的定义,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三)《试点办法》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准入条件: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4、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5、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这些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了商业保理业行业秩序,将更有利地保障中小企业在接受商业保理服务时的自身权益。

  (四)《试点办法》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五)为拓宽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试点办法》明确,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同时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可放大到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六)《试点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房租补助等方面。如:商业保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营业税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50%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等等。这些支持措施将有效地降低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成本。

  (七)《试点办法》提出,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商业保理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问题,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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