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和在逃嫌疑犯张某同为吸毒人员,并且是好友。一日,张某找尹某借钱购买毒品,但是尹某的生活费都是家里供应的,无钱借给张某,二人经过讨论认为抢劫贩毒人员不构成犯罪,便谋划实施抢劫毒品。2011年7月12日傍晚,尹某假装购买毒品,给毒贩刘某打电话,双方约定了时间和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在刘某手持5小包海洛因递给尹某的时候,张某突然从背后用右手勒住刘某脖子,左手一指做刀状抵住刘后腰背,尹某趁机凶狠地威胁刘某交出身上的全部毒品,刘某无奈之下将手中的5小包海洛因以及裤子口袋中的另11小包海洛因交给张某。事后,张某分得9小包毒品,尹某分得7小包毒品。刘某报案后,被告人尹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在逃。检察院以涉嫌抢劫将尹某起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毒品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符合抢劫的对象,所以本案被告人尹某与同伙张某以暴力相威胁抢劫毒品,符合《刑法》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应参照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予以认定,因此尹某、张某的抢劫金额就是16小包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综上所述,尹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012年4月9日,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