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康xx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12-01-23 13-35-0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7 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康xx的委托,指派赵治国律师作为康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康xx的委托,指派赵治国律师作为康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康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康xx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11年七月下午,张xx打电话告诉康xx,说晚上有点事让其过来帮忙,并没有说明去盗窃白钢。在康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带着康xx等三人来到xx公司,保安xx打开大门,然后张xx安排康xx等搬运白钢,该行为结束后,张xx付给保安xx相应对价。可见,康xx与张xx并没有事前共谋或意思联络,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而本案中,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赃物是废旧的白铁,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康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康xx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儿女,在这样寒冷的季节里,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车辆以外的物品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扣押,那么对车辆以外的物品是否也可以采用扣押措施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 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

  •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 诉讼 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可以 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 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 讨要拖欠工资 注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辛苦挣钱,最怕的就是老板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发现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约定上并不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今天的值班热线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市

  • 肇事司机逃逸 雇主难逃赔偿责任

    2003年3月,秦东(化名)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跑了一段时间后,他觉得到一个人开车很劳累,特别是长途运输更累,于是便聘请何某做货车司机,每月工资1500元。2005年10月12日,何某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