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少男少女同居被判强奸
时间:2013-03-28 19-41-2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6 次
核心提示:男孩许某华在16岁时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据报道,许某华与女友发生性

核心提示:男孩许某华在16岁时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据报道,许某华与女友发生性关系时正处缓刑期间,他在配合警方调查时说出此事,女友也承认,两人的口供成为该案的重要证据。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医保断缴3月就清零?这些关于社保的知识请记牢!

    养老保险缴满15年不用再缴?医保断缴3月清零?权威说法是 医保断缴三个月就会清零? 失业直接就能领失业金?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 所有这些说法,是真的还是假的? 今天来给大家权威说法!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继续缴纳了? 权威说法:养老保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 天津开发区律师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这里主要就怀孕及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简要介绍。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 塘沽律师几类合同的管理

    1. 劳动合同 恩格斯曾经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时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重大损失”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

  • 塘沽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