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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时间:2014-04-04 10-43-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8 次
1、未经 执行 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 取保候审 的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 执行 机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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