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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时间:2014-05-02 11-41-5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9 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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