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辩护
律师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内容及工作流
时间:2014-04-04 08-52-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9 次
一、收案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 律师 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 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

一、收案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2、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三、会见和通信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2、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3、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三、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2、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3、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5、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7、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8、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9、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10、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四、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饭店就餐受伤如何索赔

    律师提示: 饭店或其他营业场所受伤,及时报警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证据是关键,取证方式包括:报警;争议双方签字的事故发生说明;拍照并在照片上签署双方姓名固定证据;摄像等。

  •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

  • 公众场所出意外的责任判定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随着各种商业广场的增多,人们越来越多地出席各种宴会以及聚会场合,那么随之而来各种意外情况也会出现。当市民遇到类似问题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将由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

  • 塘沽法院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 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 合同 诈骗 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

  • 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的关系

    征稽部门在交通规费行政执法中对欠费车主实施处罚时,经常会遇到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这两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将当场处罚直接当作当场收缴来看待;而实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