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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时间:2014-03-30 10-58-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7 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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