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职务
贷款诈骗如何认定
时间:2014-04-03 17-24-2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05 次
贷款 诈骗 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 犯罪 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也即是说,下面的这类人不适用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 土地流转面临三大难题

    第一、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是一致的,目前大都不足20年。而农业投资收益期长,如有的果树产果期上百年。但相关法律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也就是

  • 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设立 公司 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 ,应当由全

  • 没有律师,谁替你思考?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最后的篇章》中,引述了凯恩斯所讲述的一个故事:凯恩斯到布雷顿森林参加货币会议,只有秘书陪同,他的美国朋友问他:你的律师呢?我没有律师。凯恩斯回答。 那谁替你思考? 也许你从未和律师打过交道,也许你曾经历过或者听

  •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