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14-04-26 10-51-0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0 次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 天津开发区印刷合同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印刷合同: 货物品名、型号、数量、价格及制作要求 项目 印件名称 尺寸(mm) 单位 印数

  • 中外合资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有限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

  •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剥夺 政治权利 是指依法剥夺 犯罪 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 政治权利 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 如何防范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招聘和录用实践中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点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招聘录用制度、规范实施过程的解决对策,从而防范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较少的资本获取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招聘和录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

  • 企业规章制度要切实可行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6月入职,在被申请人某销售集团公司从事消控员工作。200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