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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14-04-26 10-51-0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0 次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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