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14-04-26 10-51-0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0 次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才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因而责任重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A4纸、打印)。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

  • 这8种情况下可以拒付物业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应注意哪些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主持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1)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 (2)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经当事人的要求

  • 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称: 本人于2010年5月1日与张某、刘某三人到被申请人某高尔夫训练有限公司从事维修球场边缘护网工作。2010年5月2日在作业时,李某因作业用的梯子突然

  •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一)应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作为适用 取保候审 的限制性条件之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既是我国 刑事 诉讼 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是 刑事 诉讼 中实施强制措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