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全执行
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时间:2012-09-20 15-55-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4 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实价理赔获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王先生的夏利车与刘先生的宝马车相撞, 保险 公司为宝马车定损为3000元,王、刘二人都不认可。刘先生自行修车后起诉王先生,索赔维修费3万余元,法院判决认

  • 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收集哪些证据可以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雍阳西道 电话: ◇办公室29341071 ◇值班室29341117 ◇人事科29340723 ◇法警队 29341117 ◇行政庭29340722 ◇监察室29340724 ◇政治处29349084/29340723 ◇审监庭

  • 微信上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卖!卖这些东西会被判刑!

    相信大家的微信里都少不了微商 每次下拉朋友圈就会看到 一大批的商品轰炸 护肤品 保健品 各种商品应有尽有 但 有些东西是不能再朋友圈上卖的! 你知道吗?!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

  • 天津失业保险相关规定

    (一) 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办理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城镇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

  •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政策

    (2011年) 一、 相关政策 (一)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1、 具有滨海新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