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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时间:2012-09-20 14-54-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5 次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争议的财产权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持有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灭失的现实可能。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恶意的行为或是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损害来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

       2、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待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迫切性,一旦紧急情况发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于起诉的同时或其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损害是难以弥补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银行担保,或其他信用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不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在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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