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申请人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会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笔者认为应兵贵神速,不能超过三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