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能否提供保险是员工找工作的重要考量之一,如果应聘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后续存在问题将会越来越多,也无法给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障。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保险一事,他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辞职能否获得补偿?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将为大家解析。
值班律师: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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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单位未给缴社保 员工辞职无补偿?
市民吴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没有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由于单位一直不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觉得以后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吴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同年5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吴某的请求。
律师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案例二
劳动合同未签字 不应支付辞职补偿?
2006年,市民古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直到2011年11月份,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为此向公司辞职,并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方认为是古先生自己提出辞职的,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上面没有古先生的签字,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公司方主张古先生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而劳动仲裁委经过查明认为,公司方应当按照古先生工作5年的实际情况,支付他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2011年7月起至2011年11月支付古先生双倍工资。
律师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公司方应依法向古先生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仔细研究法律的规定,以免产生纠纷。
此外,该案例也给广大市民提了醒,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马虎,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者个人的签字,否则即使有了合同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如果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或寻求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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