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和肖某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开店时向孟某借了10万元的债务,但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该火锅店经营三年后,张某要求撤资退伙。经三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其中的3万元债务。张某退伙后,拒绝了孟某让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的要求,孟某无奈之下打算将张某、李某和肖某三人诉诸法律,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虽然张某、李某和肖某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根据合伙协议退伙,但是不能免除其对外债务的全部责任。因此三者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