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家产继承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时间
时间:2012-09-25 21-21-4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6 次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自杀案件应怎样处理

    (一)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

  • 新公司法规定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

    一、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方面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起诉离婚?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依法受理,经公告送达后,另一方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决。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1、

  • 欠条、借条在法律上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欠条、借条在许多人眼中是一回事,其实在法律上两者大不同。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各自的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 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

    子女替父母写的遗嘱是无效遗嘱。 父母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子

  • 汽车撞人无责也要赔偿

    近日,在东莞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人们关注。陈某骑自行车闯红灯,被一辆小轿车撞翻在地,导致其骨折。交警大队则认为,陈某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要负事故全部责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