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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写错房产位置 房屋过户遇到难题
时间:2016-03-11 16-11-2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5 次
市民乔先生和王女士于2011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1门的一套房屋归乔先生所有时,两人却犯了一个错误把房间号写成了3号楼3单元6门,而实际上写错后的这套房不存在。因此乔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房管
  市民乔先生和王女士于2011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1门的一套房屋归乔先生所有时,两人却犯了一个错误——把房间号写成了3号楼3单元6门,而实际上写错后的这套房不存在。因此乔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他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乔先生曾经请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乔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本案乔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确定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6门房屋由乔先生分得,但该门牌号标记的房屋,事实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某街道3号楼仅有3单元1门一套房屋,因此按照离婚协议,乔先生应分得某街道3号楼3单元1门房屋。乔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若认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可在其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权利,法院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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