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用“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合法吗?
时间:2016-03-11 16-34-1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4 次
为了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员工更好地工作,也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现在很多单位都会采取末位淘汰制作为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采取末尾淘汰制,伴随而来的就会出现竞争以及失业,也因此引起很多员工的不满。那么末位淘汰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员工该如何应对呢?
  为了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员工更好地工作,也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现在很多单位都会采取“末位淘汰制”作为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采取末尾淘汰制,伴随而来的就会出现竞争以及失业,也因此引起很多员工的不满。那么末位淘汰制度到底合不合理?员工该如何应对呢?今天的值班热线请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问题。
 
  案例一:考核排末位 年底被解雇
 
  2013年9月,李先生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该企业经过商量后决定将“末位淘汰”这一方法借鉴到企业的管理中,并将“末位淘汰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布,公司出示的通知中写明企业授权各部门经理在每年年底时,都要对其管辖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各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顺序,辞退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对此员工都存有不满,但大家都没想到公司会立即落实这项考核制度,同年年底,根据考核成绩,企业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员工,李先生就是其中一位。李先生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满,于是与公司人事部门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末位被淘汰 有权索赔偿
 
  2011年,市民顾某应聘到某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实习见习期满后,顾某才从人事部门得知该单位一直采用末位淘汰制,针对销售员的业绩每月都会有一个考核,只要达不到单位规定业绩标准的员工就面临被转岗或者待岗的情况。不幸的是,顾某参加工作以来连续好几个月业绩都排在倒数。随后公司找到顾某要求顾某针对销售参加单位的培训课程。虽然顾某参加了培训,但并没有通过单位专门为培训后员工设置的再次考核,业绩仍然处于公司末尾。不久之后,顾某就接到人事部门通知,要求顾某在两个月后离职。对于公司的处理决定,顾某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单位无权随意解聘,于是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却遭到单位的拒绝。
 
  律师解读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虽然两个案例都是由于末尾淘汰制引起的纠纷,但两个案例的情况完全不同。
 
  “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随时解除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其中,用人单位可能援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员工考核处于末尾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是否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一中,李先生考核处于末尾就接到单位解聘的通知,单位并没有为其安排专门的员工培训,也没有为员工安排转岗再尝试,就对末尾的员工进行淘汰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案例二中,顾某在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的同时,单位为其安排了员工培训,顾某在后期的培训后仍然没有通过考核,但单位仍提前两月通知,符合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但顾某单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解聘末尾淘汰的员工,仍需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何量刑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

  • 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双倍工资赔偿

    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

  • 民间借贷要知道的法律问题

    一、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

  • 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

    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笔者从公法

  • 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