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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手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4-08-31 09-54-0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83 次
夫妻分财产 维权曲线取证 两单位陪上法庭 一对夫妻闹离婚,因为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再次闹上法庭,女方为了证明男方已将出租车经营权转移,在起诉时将相关的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巧妙地获得证据。记者昨日获悉,都江堰市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争

夫妻分财产 维权曲线取证 两单位陪上法庭

一对夫妻闹离婚,因为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再次闹上法庭,女方为了证明男方已将出租车经营权转移,在起诉时将相关的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巧妙地获得证据。记者昨日获悉,都江堰市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争议的出租车经营权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各一半。

 

离婚:出租车经营权难分割

陈利、刘兵离婚时,陈利提出川AL61xx出租车及其经营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刘兵却以“出租车2005年5月1日后的经营权属母亲张清”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对于川AL61xx出租车经营权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另案处理。为此,陈利想另案起诉,但由于证据不足,不知如何是好。

随后,陈利找到律师,律师在查看材料时,发现一处破绽:陈利手中有两份合同书,一份是刘兵与都江堰市青年汽车服务公司签署的,该合同约定2005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刘兵拥有川AL61xx出租车经营权,签署日期是2001年10月12日,公章盖的是“都江堰市青年汽车服务公司”。就在同一天,刘兵的母亲张清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张清一样拥有该车15年的经营权。两份合同惟一不同之处在于加盖的公章,张清这份合同公章是“都江堰市青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此看来,两份合同必有一份是假的。

维权:女方取证揭穿谎言

随后,陈利将刘兵、张清、出租车公司、客管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都江堰市法院。她认为:刘兵为了达到独自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不惜编造谎言,将出租车经营权无偿转让登记在其母张清名下。她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刘兵与出租车公司、客管处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清与出租车公司、客管处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确认川AL61xx出租车及其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价值20.6万元),并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经营权一人一半

收到传票和诉状的出租车公司和客管处马上向法院去函,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出租车公司称:购买川AL61xx出租车经营权的费用是陈利以刘兵的名义到公司交纳的。此后,刘兵用其母亲的相关资料要求将合同变更为他母亲的名字,并要求公司退还了以前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公司对刘兵的意图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川AL61xx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兵在未征得陈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变更为张清的名字,刘兵的行为侵犯了陈利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判决刘兵与出租车公司、客管处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清与出租车公司、客管处订立的合同无效。川AL61xx出租车2005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经营权归陈利所有,陈利一次性补偿刘兵经营权折价款8.9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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