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谭某(女)与高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很好。2006年8月,高某的公司招聘钱某(女)为办公室主任,协助其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此后,高某对谭某逐渐冷淡,且经常不回家。2008年元月,谭某到高某公司听到有人议论,并叫钱某为老板娘,谭某这时才明白,丈夫和钱某产生了婚外恋,并在外同居。谭某为了顾及孩子感受,做了许多努力,企图挽回婚姻,但都无济于事。2008年10月,谭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高某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谭某认为是第三者钱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自己面临婚姻破裂,遂向钱某提出赔偿,她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钱某是第三者,但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谭某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向过错方即高某要求赔偿损害,而不能向第三者钱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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