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的主体资格瑕疵 (1)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工程 (2)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3)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或挂靠引起的纠纷 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处理: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不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本身存在瑕疵 基本条款不齐备 约定不明确 文字表述含糊有歧义 (四)合同工程款纠纷 建设工程 “黑白合同”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虽然是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实践中法官会以新合同效力优于旧合同处理。 工程款结算纠纷 (1)工程进度款支付纠纷 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工程进度完成30%,滨海公司付30%工程款;完成60%,再付30%工程款;完成70%,滨海公司再付10%工程款;工程竣工,工程款付清。 由于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对于形象进度应有较为具体和明确的描述,但该合同中完成30%、60%、70%的表述较为模糊,难以操作,是造成双方分歧的关键。双方对合同进度款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由于证据不足,难以确认双方哪一种说法是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中都有一定的操作惯例,如果双方不发生纠纷,如同本案前60%的工程款已经给付,双方会合作愉快,如果有一方不信守承诺,则会继续对继续合作和后期索赔带来障碍。 因此,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把现实操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合同中加以约定,防止日后发生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 (五)质量纠纷 发包人有过错:设计文件有瑕疵、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瑕疵 承包人过错: (六)工期纠纷 (1、)业主一味追求紧凑的工期,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各种复杂的工序,不符合科学的工期安排规律。 (2、)原定的工期由于业主增项和变更太多而推延。 (3、)业主不能及时保证原材料的供应,使工期延误。 (4、)施工方管理水平低,工人技术水平低,不能科学安排工期,各种工序混乱、拖拉,造成工期拖延。 (5、)连续低温下雨、下雪,各工序的干燥期延长,影响了正常工期。 (七)竣工日期争议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八)签证 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特征: 1、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协议。 2、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3、是重要证据。 常见问题: 1、工作疏忽,应当签证未签证,丧失重要证据。 2、明确有权签证主体,必须以合同中载明的有权确认的工程师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确认,不可让无权确认人员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