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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拍照交法庭 婚外情证据作用有多大
时间:2012-09-23 18-38-0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360 次
结婚5年的朱玲无法忍受丈夫明目张胆的拈花惹草,想向法院提起离婚却没有证据,于是躲在家外拍摄了丈夫与另一女子相好的一组裸照,作为证据和丈夫打起了官司要求离婚。 离婚诉

       结婚5年的朱玲无法忍受丈夫明目张胆的拈花惹草,想向法院提起离婚却没有证据,于是躲在家外拍摄了丈夫与另一女子相好的一组裸照,作为证据和丈夫打起了官司要求离婚。
  离婚诉讼裸照举证
      朱玲说,丈夫和自己是在2000 年结婚的,婚后两人逐渐没有了共同语言,丈夫又爱在外面胡搞,脾气暴躁,夫妻两个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有时候吵得急了,丈夫便拳脚相加,不得不打电话给110 求救。事后丈夫向朱玲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打骂妻子。但没有过多久从丈夫的手机话费清单中了解到,丈夫整天和一女子发短消息,几次跟踪后发现了他们的关系非同一般,更坚定了要离婚的信念。
  2005 年8月朱玲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自己则搬出了自己多年居住的爱巢,住到了单位宿舍。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的出轨,朱玲动起偷拍的脑筋。一天凌晨,朱玲收到了一个短消息,称丈夫和第三者在他们家中,朱玲立刻从单位赶回家,躲在自家窗口,趁二人不注意时,偷拍下了多张两人裸照。
  同时又打110 报警前来作证。
  2005 年8月26日朱玲将这几张裸照作为直接证据向法院提交。
  婚外情“证据”作用多大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那么,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捉奸在床不一定有赔偿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 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朱玲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丈夫和第三者的隐私名誉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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