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房产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了,撤销赠与又该如何操作呢? 案例一 黄昏恋遭儿反对 母亲撤回赠与房 王阿姨的老伴去世了,后来她认识了李叔叔,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王阿姨名下有一套房产,她的儿子自从知道两人恋爱后就一直强烈反对,并提出要王阿姨把房屋变更到他的名下,双方为此发生了多次口角。 为了维护自己追求爱情的权利,王阿姨和儿子在居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今后无论王阿姨是否再寻老伴,她都保证将此房留给儿子一人所有。如王阿姨今后另寻老伴,只同意该老伴在此房内居住,而无任何房产权益。王阿姨以为这纸协议能让儿子心安,不再反对自己。可事与愿违,王阿姨的儿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寻老伴,甚至大打出手将王阿姨打伤。王阿姨彻底心寒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书上房屋的赠与。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行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诉求。 律师分析: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不管是双方有什么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赠与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 案例二 赠与姐姐拆迁房 前夫反对称无效 林女士与杨先生育有一子,但在儿子11岁那年,两人离婚了,当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几年后,老家土地面临拆迁,林女士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这套房子是林女士与杨先生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当时林女士和姐姐感情很好,因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请建的房子实际上是姐姐家出的钱,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现在拆迁,听说可以拿到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林女士想着姐姐家人口多,所以就和姐姐约定自己只拿50平方米的房子,剩下的房子归姐姐家所有,并签了一份协议。 没想到后来林女士得知拆迁后可能拿到3-4套房子,达到300平方米左右。林女士觉得原先的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多次协商,却没能商量出个结果。于是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诉讼中,杨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杨先生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林女士不能说送就送,她的赠与是无效的。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没有经过作为共同所有人杨先生的同意,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此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上述案件中因共同财产的问题影响了赠与的效力,当赠与物是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都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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