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开车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李先生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就电话联系了长风代驾公司,要求派人代驾。长风公司依约派代驾员钱某驾驶李先生的车把他送回家,并收取了代驾费用150元。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对面灯光太强影响了钱某的视线,钱某避让灯光不小心撞到了路边正常行走的孙某,造成孙某大腿骨折住院。后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没有违法交通规则不负责任。孙某出院后,多次前往长风公司进行索赔,但长风公司认为钱某和李先生是雇佣关系,钱某是在从事李先生的雇佣合同中致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李先生承担。孙某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认为,是长风公司的员工代驾发生的事故,损失理应由长风公司承担。钱某只能向法院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即醉酒者),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为被代驾人,雇员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驾”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代驾人,承揽人为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履行的是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成果是“将客户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 【评析】 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办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受托人并不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驾行为,代驾人应具体自己的驾驶资格,且只能以自己的名义驾驶车辆完成义务。所以代驾代为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显然不妥。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代驾关系到底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用人与顾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要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工作的过程也是进行劳务的过程,这与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需提供劳动、完成一定工作相似。但依然存在以下区别:一是作为雇佣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有指挥和被指挥、管理和被管理以及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概括地说,即雇员服从于 雇主的关系。”代驾关系中,代驾人及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显然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服从关系。而承揽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承揽人有自己的独立性。二是雇佣合同的表弟是受雇人本身提供的劳务行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三是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雇佣人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外承担雇主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做人无关,并且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要承担风险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责任性质为过过错责任,显然如果适用于代驾行为,无异增加了被代驾人的责任,与寻求代驾的目的相悖。所以,代驾行为不适用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先生与长风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驾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李先生属于定作人,长风公司属于承揽人。钱某属于长风公司的雇员与长风公司构成雇佣关系。钱某在履行代驾工作中造成孙某损害,应当由长风公司承担责任,李先生不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